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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

· 202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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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合肥市包河区丙子河流域雨污分流工程立项的复函(发改字〔2023〕6号) 1.4 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源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5BFFGZ00268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BFFGZ00268 2.5 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2.6 建设规模:本项目拟依据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方案设计,为滨湖菊园、公元天下、滨湖正荣府、新城君荣府、荣盛华府(一期)、致知苑-绿城招商诚园、善礼苑-绿城招商诚园、滨湖云境幼儿园、师范附小三小贵阳路校区、四十八中阳光南校区、师范附小四小南校区等11个排水户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以上。共计改造完善雨水主管网总长度约26.1km,管径dn200-dn800;改造完善污水主管网总长度约28.9km,管径dn200-dn500。其中新建雨水主管总长度约7.42km,新建污水主管总长度约4.62km;非开挖整体修复管道总长约8.57km,局部非开挖管道修复约650处;配套建设排口监测工程1项。根据排查检测结果,对工程范围内的排水管网进行详细勘察、设计和施工。 2.7 合同估算价:7204.16万元 2.8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本项目拟依据包河区丙子河流域排水防涝系统完善工程方案设计,为滨湖菊园、公元天下、滨湖正荣府、新城君荣府、荣盛华府(一期)、致知苑-绿城招商诚园、善礼苑-绿城招商诚园、滨湖云境幼儿园、师范附小三小贵阳路校区、四十八中阳光南校区、师范附小四小南校区等11个排水户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以上。共计改造完善雨水主管网总长度约26.1km,管径dn200-dn800;改造完善污水主管网总长度约28.9km,管径dn200-dn500。其中新建雨水主管总长度约7.42km,新建污水主管总长度约4.62km;非开挖整体修复管道总长约8.57km,局部非开挖管道修复约650处;配套建设排口监测工程1项。根据排查检测结果,对工程范围内的排水管网进行详细勘察、设计和施工。 2.10 项目类别:EPC 2.11 质量标准:合格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勘察资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③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2)设计资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②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③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3)施工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设计负责人要求: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 (3)施工负责人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须同时满足以下①和②业绩要求,不限于在同一业绩合同中体现: ①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4500万元的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 ②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4500万元的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 3.1.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1.5 财务要求:无。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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