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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越(湖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0台(套)智能电力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2-09-23

孝昌环审〔2022〕17

关于海越(湖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0台(套)智能电力设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海越(湖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海越(湖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0台(套)智能电力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收悉,结合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经研究,对该项目提出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园内,华阳大道与孟宗大道交汇处,总占地面积62669.54m2。主要建设内容有:新建厂房2幢,建设研发中心1幢,生活配套用房1幢,并配套相应的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5000台(套)智能电力设备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6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孝昌县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场地洒水、设置围栏和防尘网、运输车辆和临时堆场加盖篷布、散落建设材料和土石及时清理、土方及时回填、限值车速、合理安排运输路线等措施,确保施工期粉尘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厂区排污管网。施工废水通过在施工场地设置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等,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用低噪音设备,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设置屏障设施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值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弃土弃渣尽量回填场地,不可回用部分交由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集中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集中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二)运营期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喷塑粉尘、喷塑固化工序有机废气以及喷漆工序有机废气。焊接工序颗粒物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塑粉尘设置密闭喷塑房+配套滤芯回收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调漆、喷漆、流平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过喷漆房密闭收集+过滤棉+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1#)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浓度限值;无组织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喷塑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5m高排气筒(编号:DA002#)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浓度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废气喷淋循环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孝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外排废水须达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废气喷淋用水设置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优化平面布置、选用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音、距离衰减、设置绿化带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及4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砂纸、废打磨片、布袋粉尘、废边角料、废焊材、不合格品、废滤芯、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的规定储存和处置并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涉及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HW49(废物代码:900-041-049)、废润滑油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废切削液HW09(废物代码:900-006-09)、漆渣HW12(废物代码:900-252-12)、废漆雾过滤棉HW49(废物代码:900-041-049)、废油漆桶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属于危险废物。项目应建设不小于10m2危废贮存间,危险废物贮存间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转移前向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三、本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0.441t/a。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五、项目建成后,需按规定的程序自主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自觉接受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认真落实。

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昌县分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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